协会于2012年会同全国行业协会联席会成员单位向国家部委提交“关于延长在用集装箱半挂车使用年限的合理化建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由15年改为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凡登记使用满15年集装箱挂车及“97年登记挂车”道路运输证需依据部令申请办理延期,相关道路运输企业应先行办理挂车行驶证的使用期限变更登记,后填报申请表加盖公章。为确保相关车辆数据的准确性,申请表只可打印填写并不得有误,若申请表不足填写可重复打印使用。
企业经办人办理流程须知:先行变更登记挂车行驶证使用期限,扫描挂车行驶证原件、申请表电子版发至协会邮箱sztx2522@126.com,准确填写经办人姓名和手机号码。同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纸质资料如下:已变更登记挂车使用期限行驶证的复印件;申请表;相关经办人需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协会受市港货局货运管理科委托,负责收集相关企业以上电子版和纸质申报资料,并定于每月30日前按每月一批次向上级部门集中递交企业申请资料,市港货局将协调广东省交通厅予以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延期使用的审核,当相关申报挂车提交的资料获审核通过后即可在市港货局各行政窗口办理换证业务。
申请表请登录协会官网www.sztx.org.cn“协会动态”版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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