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事故经过
2017年6月13日7时50分左右,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的一家机电公司发生一起叉车事故。
叉车驾驶员袁某在下降货叉的过程中,叉车车身突然前倾,钢卷带着货叉砸向地面,导致叉车尾部翘起,使得放置在叉车尾部的配重钢卷滑向驾驶员座位,袁某被座位和叉车方向盘挤压死亡,叉车损坏。
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司员工董某拨打了110,公司员工一起把配重钢卷往后移开,将伤者袁某救下来,公司担心拨打120急救车来不及,自行开车将伤者袁某送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救治,医院于8时50分宣布袁某死亡。
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该机电公司违规在叉车尾部增加配重钢卷1.6t,叉车驾驶员袁某无证驾驶,违规操作,货叉在下降过程中,叉车失去平衡,尾部翘起,配重钢卷滑向驾驶员座位,致使驾驶员袁某被挤压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2、该公司仓管员袁某未取得叉车司机证书无证驾驶叉车;
3、该公司叉车使用管理混乱,未对事故叉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未对叉车驾驶员袁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企业叉车管理混乱、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叉车驾驶员无证驾驶、违规操作引起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03 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具体包括事故赔偿145.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3万元、工资补偿1万元、医疗费用0.5万元和固定资产损失价值5万元。
04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于公司代表人童某
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职责,未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叉车安全管理工作,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建议昆山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
2、对于叉车驾驶员袁某
无证驾驶叉车,违规操作,造成自己被挤压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对于公司安全负责人童某、安全管理员娄某
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该机电公司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4、对于该机电公司
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违规在叉车尾部增加配重钢卷1.6t,安排无证员工袁某驾驶叉车,是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要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2、要求企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主动申报特种设备的检验。
4、在日常监管中要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5、要督促事故单位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6、加强对同类企业的行政指导和事故警示,督促企业吸取事故教训。
附:同类事故动图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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