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经调查和问询发现,2019年7月15日10时左右,淮安军骉起重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军骉)的翻斗车驾驶员高某驾驶装满废钢的车辆前往博晟港业废钢堆料场卸货,此时,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皓机械)的抓机驾驶员王某正操作抓机码垛。高某按了一下喇叭,示意询问王某将翻斗车停到哪里卸货,王某用手示意其身旁空地,高某遂将车开到王某抓机北面停靠。车停好后,高某留在驾驶室内,将翻斗车后篓从前到后掀起来,准备卸废钢。开始作业时,车篓内的废钢压块将车篓后门堵住导致不能卸货,王某遂用抓机爪子伸至翻斗车后篓内调整压块,此时,翻斗车受力不均,朝左侧翻倒,倾倒的翻斗车压在了抓机的驾驶室上,王某被压,当场死亡。调查还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情况比较容易发生。由于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如果互相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清楚、不够协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会更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受损面更广,损失也更大。为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对于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本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协调,违反这些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是一则典型的同一作业区域的两家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
2018年5月,原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灵桥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与西侧油库储运公司共用站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但双方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最终原富阳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对两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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