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某(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等负责现场作业,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某佳、车间安全员董某阳负责现场监护。11时15分左右,魏某佳安排董某伟进行现场监护,并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继续作业,随后和董某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雷某等4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12时20分左右,雷某等4人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
魏某佳,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是难免的。相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了解得更为清楚。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因此,本条规定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不得隐瞒、保留,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本案例中,涉事单位现场监护负责人未尽到告知义务,未能把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和作业注意事项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未在作业前交待完整的检修方案,并在作业期间擅离职守,未能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的错误操作,导致了事故发生。
下面是一则典型的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
2018年3月12日,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原浙江台州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陈某土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朱某飞未组织制定本公司粉碎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粉碎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粉碎机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台州市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飞处以罚款5.8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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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益源 李坤 | 审核:刘钊 王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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