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8日下午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大量浓烟直冲天空,事故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30.75万元。
今日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此次火灾的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事发当天,蒋祖斌使用电焊机熔断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电梯井第四层楼板外露的钢筋。蒋以强在电梯井第二层粉刷墙面。约10分钟后,蒋祖斌透过电梯井道发现第一层电梯井口处有黑色烟雾冒出,于是一边大喊“失火”,一边跑往第一层通知蒋以强。蒋祖斌、蒋以强分别在第一层和第二层试图使用水管从卫生间接水灭火,但因水压低、火势大,未能成功。二人遂退出火场逃生。
事故发生时
失火建筑第一层没有人员在现场作业;第二层处于停产状态;在第四层作业的曾德金、阳爱桃、曾坤龙、曾轩(曾德金和阳爱桃之子)、李顶春、李彩珍、周友艳闻讯急忙下楼逃生;
在第三层仓库上班的沈龙生、王维木、刘忠海和在五层作业的沈凤玉、廖林程、胡门生、李小英、杨尚禄、胡庚香、胡立林(胡门生和李小英之子)发现火情后,也赶紧沿楼梯下楼逃生;
在第六层作业的李昌明、宋动奎、万倩、杨雄普、许明才、许帆(许明才之子)及董飞飞被困火场,未能及时逃生。其中,李昌明、万倩、董飞飞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间顶部尽端的储藏间内,宋动奎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口,许明才、许帆死于第六层车间内,杨雄普跳楼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在第七层作业的李志西、蒋参娥夫妻及其3名子女李仕耀、李仕烨、李雨欣发现火情较晚,已无法从楼梯逃生,受困于七层水塔附近,一边自救一边等待救援;房东丁长源死于第三层西侧楼梯间。
事故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调查分析,起火原因为蒋祖斌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
1.违规施工防护不当引发火灾。起火建筑业主在生产经营期间违法违规扩建电梯井道,组织两名无施工、特种作业资质的工人施工,在对第四层电梯井道附近裸露钢筋进行电切削(电焊切割)时,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同时,施工部位位于井道,起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加速火势蔓延上升速度,且电梯井道在各层均有开口与楼层空间贯通,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2.违章搭盖扩大灾害后果。起火建筑第六层及第七层均有局部违章搭盖铁皮屋作为生产场所,增加建筑火灾荷载。其中,第六层东南角原为开敞露台,因被违章搭盖的铁皮房占用为车间,无法作为临时避难区域;同时,铁皮屋靠外墙设置,全封闭未开设门窗,直接影响建筑排烟通风,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第六层大量聚集。
17名责任人被追责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蒋祖斌,男, 失火建筑电梯井道施工承包者 。经查,蒋祖斌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电梯井道施工业务,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郑美蓉,女, 失火建筑实际业主丁长源之妻,失火建筑日常租户的实际管理人 。经查,郑美蓉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不同单位作为加工作业场所,致使建筑内车间、仓库混杂设置,大量储存泡绵、织带、布料等可燃物品,建筑火灾荷载极大,且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对公共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统一维护、管理,未组织进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如果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懂或忽视安全防护工作,一旦操作不规范或违规违章明火作业,极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
典型案例通报:近日因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2021年
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一家企业中
因半数电焊工为无证上岗
东吴镇安监所已立案处罚
企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具体情况如下视频
电焊属于特种行业,在作业时火花四溅,如果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因此电焊工持证上岗也是必备条件。2月下旬,东吴镇安监所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1名电焊工中,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东吴镇安监所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东吴镇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电焊作业,为什么一定要持证上岗呢?
无证上岗电焊作业,究竟有什么危害呢?
案例一:工地发生火灾,无证电焊工被拘留十日
定书,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柯师傅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柯师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 原来,柯师傅虽然有着8年电焊工作经验,他却一直没有考取电焊证,而今年他为了方便照顾家人,从江苏回到老家从事电焊工作,没想到在上个月开展电焊作业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工作,不慎引发工地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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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饭店法人、董事长兼武汉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杜某某 -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彭某某 -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何某某 -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 -
公司项目经理邓某 -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 -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某 -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王某某 -
电焊帮工韩某某 -
电焊工郭某某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准要求 |
依据条款 |
效力 |
1 |
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
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条 |
强制 |
2 |
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条 |
强制 |
3 |
焊接和割切审批要求 |
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条第二款 |
强制 |
4 |
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 |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2条 |
强制 |
5 |
焊接和切割区域设置警告标志 |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条 |
强制 |
6 |
职业危害警告标志设置 |
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警告标志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条 |
强制 |
7 |
防护屏板设置 |
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 |
强制 |
8 |
焊接隔间设置 |
在准许操作的地方、焊接场所,必要时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隔间。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4条 |
推荐 |
9 |
防护用品选择原则规定 |
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选择防护用品。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强制 |
10 |
防护用品选择具体规定 |
强光作业可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1、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2、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护鞋;5、焊接防护服;6、白帆布类隔热服。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第6.1条 |
推荐 |
11 |
头罩或护目镜选用 |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强制 |
12 |
防护手套佩戴 |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强制 |
13 |
消除火灾隐患 |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 |
强制 |
14 |
灭火设备配备 |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条 |
强制 |
2、氧燃气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准要求 |
依据条款 |
效力 |
1 |
氧气与可燃物的隔离 |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2条 |
强制 |
2 |
气瓶储存温度要求 |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一款 |
强制 |
3 |
气瓶储存位置及固定 |
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二款 |
强制 |
4 |
气瓶储存远离可燃物 |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三款 |
强制 |
5 |
气瓶现场安放 |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 |
强制 |
6 |
作业现场乙炔气瓶储存量规定 |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
强制 |
7 |
气瓶与作业点距离 |
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第一款 |
强制 |
8 |
乙炔瓶与明火距离 |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
强制 |
9 |
乙炔和氧气瓶同运规定 |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四条第7项 |
强制 |
10 |
气瓶上端禁放物品 |
气瓶在使用时,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使用结束后,气瓶阀必须关紧。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6条 |
强制 |
3、电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准要求 |
依据条款 |
效力 |
1 |
接地要求 |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 |
强制 |
2 |
外露带电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条 |
强制 |
3 |
电缆完整 |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 MΩ)。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2条 |
强制 |
4 |
电缆接线 |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条 |
强制 |
5 |
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4条 |
强制 |
6 |
电缆检查及修复 |
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损坏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更换或修复后的电缆必须具备合适的强度、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密封性能。电缆的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连接,其连接方法必须具备合适的绝缘性能。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6.3条 |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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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件:电焊/焊接作业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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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港口技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