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凌晨2点左右,某县一食品有限公司锅炉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0万元。
2017年4月,事发食品有限公司原司炉工辞职,由于该公司生产不连续,原司炉工辞职后,该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周某自己烧锅炉,5月20日,周某雇用侯某临时过来在自己没空的时候替烧锅炉。
2017年6月13日17时左右,侯某在对锅炉压炉后回职工宿舍休息。6月14日凌晨2点左右,侯某到锅炉房向锅炉内注水,引起锅炉瞬时爆炸。经理周某听到“砰”一声响后赶紧起床,开门后看到厂区西侧(锅炉房处)有火光,拿着手电赶往事故现场。
到达现场后看到锅炉房内外有火,锅炉房顶被掀开,东侧墙倒塌。随后发现侯某距离锅炉房东侧大约3米左右头东脚西躺在地上,双腿被铁门压住,铁门上有两三块空心砖。周某喊了几声侯某,没有听到回应,只是看到喘着粗气。
见此情况,周某拨打了“120”电话,然后将压在门上的空心砖搬走。因1人无法移动铁门,周某给公司另一名工人许某打电话。许某大概在10分钟后和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同时到达了事故现场。急救人员对侯某进行了简单的救治,然后将侯某送往承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凌晨4点左右,侯某在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食品有限公司临时雇用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缺乏应有的操作常识及异常情况的处置能力人员侯某操作特种设备,侯某在未查明锅炉压炉后的实际状态,锅炉压炉后实际已发生自燃,造成锅炉严重缺水和无水干烧,侯某违章操作,向锅炉内注水,造成瞬时气化,锅炉内压力急剧升高,超过锅炉材料强度,引起锅炉瞬时爆炸。
1.食品有限公司违规擅自雇用的临时人员侯某,未经过专业机构培训取得锅炉特种设备专业资格证书,且年龄过大(65岁),缺乏应有的操作常识及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身体及技能与所从事的锅炉操作工作完全不相适应 。
这是一起因企业违章指挥、员工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某,负责公司全面生产经营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未对设备安全附件及时送检,无视国家法律,违法雇用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临时人员侯某操作公司锅炉,属违章指挥,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发食品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等严重问题,对事故负有责任,处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生事故的锅炉依法进行报废处理并到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食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要立即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工作,切实查找出企业安全管理漏洞,排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杜绝此类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食品有限公司对发生事故的锅炉进行报废拆除,对其他设备和安全附件逐一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验,杜绝使用超期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建立和完善各类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实行动态和标准化管理。
(三)食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考取相关证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公司要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杜绝无证人员私自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品有限公司要结合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开展全县域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有效防止事故发生。